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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涉案账户持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摘编(第五期)

    发布时间:2025-09-18

    案例五:H某为获得“好处费”,出借银行卡,协助转移非法所得,被判掩隐罪。

    2025年2月,H某为牟取网恋对象“王某”承诺的20万元好处费,明知系违法犯罪所得钱款,仍出借其名下银行卡,帮助接收赃款,并以取现、购买京东购物卡等方式配合转移资金。案发期间,H某银行账户内共转入资金49万余元,其中接收并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朱某、陈某、钟某被骗钱款21万余元。2025年7月,当地人民法院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H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,并处罚金5000元。

    法条链接

  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