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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涉案账户持有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典型案例摘编(第三期)

    发布时间:2025-09-18

    案例三:X某邮寄本人银行卡及电话卡给他人,后被用于网络诈骗资金转移,情节严重,被判帮信罪。

    2024年6月,X某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逾期也可以贷款的信息,添加对方微信后,将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及多张银行卡、手机号发给对方进行后台审核,后将银行卡及手机卡邮寄到对方指定地址。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,W某被网络诈骗30万元转入X某所邮寄的银行卡。X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,仍为其提供个人账户信息及相关材料进行支付结算,情节严重。2025年2月,当地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X某有期徒刑六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2000元。

    法条链接

      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